四川省泸州市天宏物流有限公司只手遮天把生命当儿戏

Connor 币安交易所 2023-01-30 187 0

  我姓名叫张汉会,女,今年四十多岁,系重庆市江津区人,家住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凤仪场天宏基金。2011年10月13日03时25分,我的丈夫谢生贵驾驶四川省泸州市天宏物流公司川E37219号大型散装水泥颧车,从重庆市永川水泥厂开往至贵州省赤水市的过程中,在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佛荫镇方向往九支镇方向行驶至佛赤路河石坝道路处,造成车辆翻车自己一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后,四川省泸州市天宏物流公司采取欺骗的手法,叫我把丈夫的尸体拉回老家安葬,会好好处理好相关赔偿事宜,便至今该公司未真正履行赔偿责任。

  由于我没有文化,没有出过远门,未见过世面,所以听从了泸州市天宏物流公司的安排,但我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现我走上了漫漫的维权之路天宏基金

  2011年12月30日,我聘请一位綦江县的一位法律工作者进行司法帮助,对丈夫谢生贵的死亡,进行劳动关系的认定天宏基金。2011年12月30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泸江区劳动仲裁(2011)57号裁决书,认定:“被申请人泸州天宏物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张汉会的亡夫谢生贵2011年9月4日至2011年10月13日期间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仲裁后,被申请人用人单位不服,向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江阳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泸州天宏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汉会亡夫谢生贵之间,事实劳动关系不成立”。据此,我的仲裁请求被驳回。我认为,泸州市天宏物流有限公司不知使用了什么不法手段,让一条人命丧失后不承担任何责任?而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不知又为何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2月3日,作出的(2006)行他字第17号的批复,继而推翻劳动仲裁裁决,认定该案“不存在劳动关系”?这样的不公正判决,让我一个身在异乡维权的弱女子哭天无路,仿佛天空都要坍塌。我家里上有七八十岁的双老,丈夫谢生贵车祸死亡后其身生父母生活照料全落在我身上,而且母亲长期瘫患在床行动不便,下有未成年的小孩上学,且患有不知名的皮肤病,周身溃烂。我自己一直都有多种疾病缠身,我丈夫的死亡给我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悲痛,因他是我们整个家庭的顶梁柱,是全家生活来源的依靠。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江阳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让我们全家人雪上加霜,精神上再一次遭到打击。

  我现已再次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次申请天宏基金,请求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2007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2006}行字第17 号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重新判决认定:“被告泸州天宏物流有限公司与原告张汉会的亡夫谢生贵2011年9月4 日至2011年10月13日期间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天宏基金

  但该案的承办法官,在电话中多次向我交流,据我初步估计恐会出现不好的结果天宏基金。为此,我委托他人上网表达我心中的困苦,同时恳请社会各界支持关心本案,为为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2006}行字第17 号批复,要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得到适用,而在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却得不到适用?难道我们不是在同一个党的领导下适用法律?我的困苦和遭遇,有谁愿意伸出双手帮帮我?愿我的维权,能得到合法合理的解决,在此我代表我全家人感谢社会好心人。谢谢你们的关注!

  天宏基金我的电话:15002363988

  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2006}行字第17 号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天宏基金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7年12月3日天宏基金,[2006]行他字第1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0004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收悉天宏基金。经研,答复如下: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天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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